烟台市中心血站血费返还须知


发布时间:

2012-07-31

   为保障广大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无偿献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25日起实施),《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烟台市中心血站血费返还执行如下:
 
1、报销范围:献血者本人;献血者的配偶;献血者的子女、父母。
 
2、报销条件: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用血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3、相关证件:
 
(1)《无偿献血证》原件。
 
(2)血费收据(或出院结算单);如果原件已被别处留去,应由留下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留我处,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同,血费未报(或已报**元)”,然后仅带此复印件到血站进行报销;或者血费收据复印件附加各类保险报销后明细。
 
(3)医院用血证明:能证明该病人输用血液成分的任何一种有效证明,例如住院明细、出院记录、交叉配血单等。
 
(4)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证明,均需留存备查。关系证明包括派出所证明、出生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等。派出所证明必须有公章,户口本要全面复印,能够清楚地证明二人的关系。单位档案中“社会关系” [即履历表]中能体现出亲属关系的可以复印由单位盖章,作为有效证明。
 
(5)血站办理血费报销的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30之间(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其他节假日无法办理。
 
(6)市血站直供三级医院、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以及承担储血点的二级医院均可血费返还,符合血费返还条件人员可自行选择地点报销。
 
温馨提示:烟台市血费返还联系电话:
 
市中心血站:0535-6885702       龙口市人民医院:0535-8952001
 
蓬莱市人民医院:0535-5630633   莱州市人民医院:0535-2276367
 
招远市人民医院:0535-8095264   栖霞市人民医院:0535-3376150
 
海阳市人民医院:0535-3228590   莱阳市中医医院:0535-3367570
 
牟平中医医院:0535-3395390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0535-4770372
 
省内各血站血费返还联系电话:
 
山东省血液中心:0531-82950925  济南中心血站:0531-80965156
 
青岛市中心血站:0532-85716020  淄博市中心血站:0533-2778407
 
枣庄市中心血站:0632-3350732   东营市中心血站:0546-8327409
 
潍坊市中心血站:0536-8522005   济宁市中心血站:0537-2174040
 
泰安市中心血站: 0538-8258919  威海市中心血站:0631-5300128
 
日照市中心血站:0633-2293200   莱芜市中心血站:0634-6221838
 
临沂市中心血站:0539-7017100   德州市中心血站:0534-2369090
 
聊城市中心血站:0635-8516869   滨州市中心血站:0543-3360242
 
菏泽市中心血站:0530-5198622